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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狐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12-11 17:50:13

  广义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狭义的业主是指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通常说业委会候选人,是指狭义的业主。参考资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原则上,收房时业主应当查看开发商应提供的“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目前一般是具有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就符合交房条件。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一般都将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但何为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往往把自己组织的五方验收作为验收合格的标准,甚至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将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其实这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依据《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房屋交付,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方能交付。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能提供竣工备案表,说明房子的主要部分质量是合格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合格,是可以推翻的。

  业主收房、验房对房屋的品质有疑义时,能申请质监站或其他专业机构对房屋的品质进行检验确定,如果鉴定整体的结构不合格,即使开发商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也有权拒绝收房。

  房屋存在空鼓、小裂缝、墙面渗水等质量瑕疵,业主在收房时,应当列出问题清单,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如果拒不整改,业主能自己整改,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拒不整改,给业主造成相应损失的,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现在不少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约从范本的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到三,约定为无论多长时间都只赔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甚至万分之0.5,这样的约定是显失公平的。业主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确认这种约定无效,按日计算违约金,也可以视为没有约定,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延期,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有些甚至约定为无论违约多长时间都只赔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这样的约定是显失公平的,业主在诉讼中能请求确认约定无效,要求按日计算违约金,也可以视为没有约定,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常常将规划的架空层封闭后改建成车库或杂物间,出售或出租牟利。但规划层高不超过2.2米的架空层,是不计容积率,不能单独办理权属证书的。根据“房随地转,地随房走”的不动产处分原则,架空层(杂物间)的产权附属于地面建筑物的产权。

  不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于建筑设计企业而言,就是必须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业主,不能卖给非业主。

  不能。小区地下车位的规划有合理配置比例,是与小区房屋户数相对应的,不能集中处分给少数业主。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已经放开,不再由政府定价,凡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停车收费定价由业委会经由业主大会决定。

  按设计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设计规划建设配套设施,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补建相关施设,如果补建条件已经不具备,业主有权向开发商索赔。

  物业管理用房由全体业主所有,大多数都用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委会办公用房。每个小区都必须按建筑总面积的特殊的比例,配备物业服务用房,这是开发商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质期内发现房子质量问题,业主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并请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收,正常的情况下开发商会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做维修。如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维修的,应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开发商授权或委托维修的证明。

  如果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即使过了质保期业主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开发商在合理时间内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紧急状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业主有权自行维修,保留好相关票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拒不承担,业主能够最终靠诉讼方式向开发商索赔。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单个业主无权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成立业委会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如物业企业整改后,服务仍不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业委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企业。

  不可以。因为,用电用水是居民应当享受的基本生活权利,并不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合同内容。物业公司只是受水电部门委托代收水电费,没有权利随意停止供水供电。业主对于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的行为能向供水、供电企业和物业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能。楼上漏水属于相邻关系,楼下业主应当找楼上业主,要求其维修好漏点,造成楼下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业委会)可以组织协调,提供楼上业主的联系方式,如楼上业主拒不整改的,楼下业主应当依法起诉。

  要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来确定物业的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安保服务或安保服务不符合要求,比如保安人数未按要求配置,巡查次数少、巡查范围不到位,监控设备不起作用,对外来人员进出及大件物品搬离小区未进行登记等等,总之,要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充分履行合同安保义务情况下,应当对业主失窃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业主的车是停放在划定的车位上,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业主无理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不高于本金的“滞纳金”,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请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除非该规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业主要积极收集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证据,并要业委会或其他业主出庭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服务或服务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或是降低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事关业主生命安全,国家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的原件放置在电梯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申请电梯年检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如果物业企业过期未检测电梯,业主可以找住建部门投诉物业企业,要求住建部门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的小区,物业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开支收情况。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向业主公开支收情况的,公开时间和次数按合同约定实施。为督促物业公司公开收支情况,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不履行公开收支的违约处罚。

  小区公共设施的保质期根据不同的部位和设备时间不同,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外墙是5年,水管2年,电梯、供电设施备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持期内由开发商或供应商维修,

  凡是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经营取得的收益,都是小区公共收益,小区公共收益因小区的地理位置不同,业主共有建筑物和设施设施的多寡不同而变化,但其收益归全体业主。

  物业侵占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物监部门举报,业委会成立后有权向物业公司追索。

  业主大会是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权利组织。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组织,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委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作为业主,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业委会选举,参与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委员会在若干涉及物业管理的诉讼中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实际诉讼中,部分法院通常要求业委会参加诉讼的,应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认可。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经济组织,只要依法依规选举产生,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无权解散业委会。但业委会在工作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时,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指导和纠正,业委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工作。

  房产局不备案不影响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备案属于告知性行为,不是行政审批,只要业委会是依法选举产生,达到法定条件,就取得合法地位。业委会没有备案表,全国多数法院都通过审查其产生的选举资料的完整性来作出认可或否认。

  由于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开展工作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支出,业委会成员要为业委会的工作长期地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可以领取相应的工作津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可以由业主分摊,可以由小区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物业公司对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应在前期管理规约中约定,或征得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收取地面停车费应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小区地面停车是否免费,由业主大会(业委会)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停车位充分,鼓励对业主实行停车免费,如果小区停车位紧张,可以适当收费,以便合理管理和规范停车。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如完全不收费,势必形成有车的业主侵蚀没车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应适当收费;同时,收取费用可用于公共设施维护,即体现公平,又能增加公共收益。

  一般来说,交纳物业费与竞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没有直接关系。交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约定:欠交物业费的业主不应成为业委会候选人的,则欠费业主不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因为《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是小区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法律文件,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不合法,因为电梯的用电、日常维护等费用都包含在物业费中,电梯如需大中维修,要依法定程序动用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后,老物业不得以物业费未结清为由,拒绝退出。如果拒绝退出,一是业主有权拒绝向老物业公司交物业费,二是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对老物业公司予以查处,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物业退出。但业委会应当在签订物业合同时通过惩罚性条款和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来应对和处理新老物业交接问题。

  前期物业合同不是自业委会成立后自动终止,而是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物业公司以暂停服务手段要求涨物业费的行为既违法,又违约。业委会应据理力争,同时做好相应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业委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或物业公司拒不进行整改的,业委会也可以直接召开业主大会解除物业合同,解聘物业公司。业委会可以在签订物业合同时通过惩罚性条款和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加强对物业进行监督。

  因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交接时,小区还没有业委会,因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如果物业费里包含了垃圾清运费,那么小区的生活垃圾运到垃圾站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可以更换。目前,有的开发商为了牟取利益,将前期物业合同定的时间很长,并且以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为由,阻碍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则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选聘物业公司是《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社区不能代替业委会招标选聘物业公司。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未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成员不足半数的,在新的业委会选举产生前,社区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的职责。如在物业公司突然退出小区时,社区还可以临时选聘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提供服务。

  一般情况下小区规模比较小,户数不多,只有数百户,业主权利意识强,参与小区事务积极性高,有比较好的自治团体的,经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开展物业自管,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科技的助力,很多大小区也尝试物业自治,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成立业委会是一件有利于整个小区集体利益的大事,而任何一件事情涉及到集体利益的时候,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反对声音,有的甚至是“贼喊捉贼”。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所以应该放平心态,坚持正义。只要你坚持公益原则,坚持奉献精神,要相信群众眼睛是雪亮的,日子久了业主们一定会看到你的仁心!

  业委会应当提前预防这一问题的出现,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交接工作由新老物业直接交接,业委会代表业主进行监督,约定合理时间内不能完成交接,业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业委会可以持备案通知和主任的身份证到当地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申请机构代码证,取得机构代码证后。凭备案通知和代码证即可在银行开办对公账户。

  《人民防空法》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的投资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都转嫁给了业主,在商品房开发的第三阶段,开发商的权利已经用尽,业主才是整栋建筑区划的真正投资者。因此,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理所当然归业主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小区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属于谁所有,要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能推定为开发商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原则上以栋(幢)为单位,业主不分摊自己房屋所有栋(幢)以外的建筑面积。

  62、在夜间公共区域内,业主摔伤后以公共路灯照明较弱为由向物业索赔,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的安全。因此,如果确是因为物管安置的照明灯具光线不足致损失发生,则物管应当承担责任。

  63、泳池围界是用部分植物、栏杆围合而成。在歇业期间,有小区内小孩通过绿篱植物私自进入游泳池后摔伤或发生安全意外,物业有无责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对小区内易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和设施设备(如化粪池、未封闭的下水道、沟渠、堡坎等),物管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隔离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果物管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承担责任。如果已尽到上述义务,则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担责任。

  64、新栽植物(在施工方质保期内)的长势还未定根稳固,植物倒下伤人或物,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物业可否向施工方要求承担责任?

  根据物管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绿化部分乃是物管的当然职责,因管理不善致树木倒下伤人或物,物管公司难逃责任。如是新栽植物长势未定倒下造成,且在质保期内,物业公司当然有权向出售方或施工方追偿债务。对类似问题中大风吹倒致损,则应分析风力的大小来确定物管的责任,如果是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树木倾倒伤人或物,物管可免除责任。如果是一般的风力,则说明倾倒树木根基不稳,物管未尽检查维护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65、业主运送大件物品采用从楼外吊运进户。物业从吊运安全角度考虑,能否提供保安人员?若提供保安人员后发生损伤第三人,物业承担何责任?若要求行为人提供书面安全保障书,发生针对第三人的安全事件后,物业承担责任吗?

  物管公司有依照物业合同及规章制度对小区内的安全进行管理的职责。因此对于吊运大件物品等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事项,物管公司当然有权利派员进行安全监督。但这仅仅是一种监督责任,只要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发生致第三人的损伤,物管当然不负责任。要求吊运人提供安全保障书也是一种清晰界定责任的好方法,发生安全事件后有利于划清责任。

  1、若车辆在车库内被盗,且业主与物管公司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则因物管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

  2、若停放在车库的物品被盗。因车库只对停放车辆行使保管责任,业主不应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车库有提示语),因此物管公司不负责。

  3、若在车库内挂伤,能证明系在物业公司保管不当造成的,应由物业负责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7、物业员工把垃圾车放在公路边停着未动,机动车辆路过被划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对于服务中易产生损害的事项,应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员工进行绿化或清洁时应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必须阻档的,应设置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标识,并应尽快完成工作,解除阻碍状态。

  68、业主自行封生活、休闲阳台,在物业公司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业主还宣称物管有侵权行为,请问物管遇此种问题应怎样处理,物业是否侵权了呢?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接受物管公司按物业合同实施的管理行为。

  2.《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

  3.因此,物管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这是物管公司的合法权利,不构成侵权。况且侵权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损害发生不构成侵权。

  69、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后将公区设施损坏,现场无钱支付,可采用何种“合理方式”对其车辆“扣留”以保障赔偿?

  根据民法学理论,对侵权行为人的财物可采取扣留方式以担保侵权行为人能赔偿损失,这是民法允许的自救行为。但扣留物应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为宜。遇外来人员或其交通工具损害小区内公共财物,物管公司可暂扣其交通工具或其它财物的方法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并应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备查找责任主体。

  物管公司履行了定期检查清掏职责,但共用下水道仍然易堵塞返水,则应查找根本原因。如因下水管道本身缺陷(如管道直径过窄、内壁不光滑等)所致,则应由开发商或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业主排放易堵物所致,则应找到事主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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